(金砖跨境)2023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可谓是2023开年跨境电商领域的重大利好,亿邦智库就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现状,以及《公告》内容分析、解读如下:
跨境电商已发展多年,出口退运为何现在提出?
新主体产生新需求。在以往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跨境出海主体以流量型卖家为主,销售的大多为性价比商品,其物流成本高于商品制造成本和采购成本(约占40%-50%),这类商品对退货几乎没有需求;2021年-2022年,品牌型商家正在接力流量型卖家成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海的新主力,所售商品以高品质的品牌商品为主,呈现出高客单价、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产品研发成本、营销成本、运营成本高于物流成本,随着后疫情时期国际物流费用的下降,物流成本占比将进一步降低,这类商品和此类企业存在退运需要,且日趋明显。2022年9月,亿邦智库对江浙区域内近20家出海品牌商调研中,有44%的企业表示存在退运需求。
哪些情况下,企业有退运需求?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主要包括“滞销商品”“拒收商品”及“退货商品”三大类。“滞销商品”主要指企业备货至海外仓,由于长期未能实现销售而滞留在海外仓的商品;“拒收商品”指已发货但购货方拒绝接受的商品;“退货商品”指已发货但由于某种原因被退回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以上三种形态商品须为跨境电商项下,即通过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海外仓在跨境电商出口发挥着重要的节点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海外仓发货方式。出海企业通常会通过预判海外市场销售情况,提前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外仓,一旦形成购买,通过海外仓发货能够快速响应订单,缩短配送周期,提升消费体验。随之而来的,企业会面临由于某些原因,备货商品不受消费者欢迎,导致商品销售速度极慢,从而形成滞销的情况。此外,电商海外退货率高,据Statista数据显示,2022年印度退货率高达73%,德国和瑞士的退货率为51%,英国退货率49%,西班牙退货率42%,法国和意大利退货率为39%。无论是滞销商品还是拒收、退货商品,通常会存放于海外仓内,涉及到较高的仓储成本和管理成本,出口退运政策的出台,能够减少跨境电商出海企业的海外经营成本,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以往有退运需求企业的实际做法
由于以往便利化政策缺失和相关政策、信息未能有效打通,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如需要退运,须以进口方式回到内地,或退回香港由商家上门自取,除了运费成本以外,还会产生复运进境的进口关税等成本。因此,有退运需求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一是选在在本地消耗,如做清仓促销,还有大量商品被海外采购商以极低的价格收购,造成商家利益受损。二是选择在本地销毁,把商品做废弃销毁,这种方式造成产品残值无法再利用,且涉及到销毁成本,使企业不仅损失了商品成本还额外付出了更多成本。三是维修再销售,由于海外服务网点的不完善,仅有极少数商品可以在本地进行维修,并再次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可以说,跨境电商出口退运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跨境电商出海企业,也造成了较大的成本负担。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详解
政策原文: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解读:此条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期限。政策仅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项下,即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规定了符合退运商品要求的有效期限为1年内,即出口申报时间在2021年2月1日之后。规定了退运商品要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退运进境。其中,1210出口商品因为出口时通过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B出区离境,所以通过1210代码报关出口的商品,需要先退回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B,再出区到境内,这个时间须在6个月内。注意:2021年2月1日之前申报出口的商品不在政策适用范围内,企业还要注意退运时效,若退运进境时间超过出口报关时间6个月以上,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政策原文: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解读:此条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的商品,当企业需要将商品退运回国内,应按照税务要求,补缴已退的税款。
政策原文: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解读:此条内容比较好理解,要求退运的商品要和当初出口的商品一致,且须保持出口时的状态,不得夹带其他商品以及配件或部件;不得经过使用,但有些商品须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问题而退货的符合退运要求;不得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因检(化)验、安装、调试需要,不得不拆箱、拆封的商品也视为“原状”,允许退运。以上三个“不得”应同时满足。
政策原文: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解读:前三条政策对退运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符合前三条规定要求的退运商品,企业办理退运应提交如下材料:(1)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2)退运原因说明,可证明该商品确实因为滞销、退货、拒收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3)企业自我声明,承诺为因滞销退运;(4)因退货而需要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购买方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材料。
政策原文: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解读:此条为风险警示,政策出台的目的是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良性健康发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政策便利从事不法行为,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规,自觉维护政策环境,健康合规发展,对于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