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跨境)数字贸易深刻影响国际分工分配格局,对各国构筑数字时代国际竞合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入讨论我国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现实原因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国内政策法规和国际规则谈判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进行了分析,并剖析了与之相关的技术、产业、市场、治理、规则和外部环境等方面挑战。研究认为,应加快制定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聚焦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国内国际数字市场建设贯通、面向开放环境的数字治理体系建设、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四个方面,形成系统性的工作举措。
WTO报告指出,过去30年,信息通信技术通过促进数字市场和数字平台发展,降低了贸易成本,极大影响了商品、服务和信息的流通交换,企业可以进入之前无法进入的市场,消费者不再受到当地商场可销售商品的约束,服务可以通过网络即时传输交付,地理距离对贸易的影响不断减小。据其预测,2015-2030年,全球贸易年均增速将因为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而提高2个百分点,同时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将超过25%[1]。在此背景下,“数字贸易”概念迅速兴起,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对国际经贸格局的深远影响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数字贸易主要是指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贸易活动,与传统贸易相比有两方面突出变化。一是贸易开展方式的改变,信息通信技术与国际贸易全流程、全产业链深度融合,使得贸易成本更低、效率更优、主体更多元。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外贸企业均可以借助企业内数字化供应链管理系统或企业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在线上推广商品、促成交易、提供售后,以及获取通关、物流、金融等外贸服务。二是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兴起,即数字服务贸易,包括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借由数字化载体实现远程交付的传统服务,以及云计算服务、区块链服务等新兴服务。信息通信技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服务的创造差异性、内容不可存储性、生产消费同步性等约束,使得批量化生产、远距离交付、大范围分工成为可能,极大提升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改变了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模式和分配结构。通常来说,数字服务贸易被认为是数字贸易的核心,其同时满足了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可以完全在虚拟的数字空间进行,因此发展潜力巨大。
一、数字贸易研究概述
当前,围绕数字贸易的研究不断增多,既有文献可分为三类:
一是对数字贸易内涵特征和经济影响的研究。陈维涛和朱柿颖认为数字贸易是在传统贸易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运用以及全球化进一步发展而兴起的[2]。盛斌和高疆认为,进入数字贸易时代,贸易主体、贸易模式、交付模式、贸易对象和贸易监管政策正在面临全方位的变革[3]。郭周明和裘莹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全球价值链的重构呈现以近岸外包为主、再外包为辅的区域化趋势,复杂价值链日趋收缩[4]。
二是对数字贸易规则议题和具体协定的研究。石静霞对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各国提案进行的研究认为,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差异的协调决定了谈判能否取得成果[5]。周念利和陈寰琦对USMCA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的研究认为,其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了美国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开放源代码”等方面的利益诉求[6]。彭德雷和张子琳对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进行的研究认为,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RCEP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7]。此外,还有部分针对具体规则议题的研究,如跨境数据流动治理[8]、源代码披露[9]、数字服务税[10]。
三是对数字贸易发展影响或决定因素的量化研究。周念利和陈寰琦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考察RTAs框架下代表性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11]。岳云嵩和赵佳涵基于跨国面板数据,对数字服务出口特征、趋势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12]。范兆娟和艾玮炜基于区域贸易协定和全球价值链数据,检验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13]。
现有研究偏向于基础理论和国际规则,有关中国现实发展问题的相对较少,或系统性、针对性不足,难以提出成体系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深化对中国数字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拟围绕中国实际展开,旨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当前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即如何构建以数字服务为核心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体系。在充分讨论我国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国内外政策法规、国际规则谈判等内容对数字贸易发展取得成效、面临挑战进行分析,尝试厘清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发展数字贸易的战略考量
(一)顺应国际经贸发展新趋势
伴随着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以ICT服务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推动国际贸易体系和结构深刻变革。一是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持续上升,已经超过六成。2011-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48.0%上升至63.6%。二是全球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上升,影响力显著提升。2011-2020年全球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从19.6%上升至22.1%。WTO预测,受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应用影响,2040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将提升50%。我国是全球贸易的最主要参与国,货物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一,服务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主动顺应全球贸易数字化发展浪潮,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和结构特征的客观需求,有助于巩固和提升外贸领域的优势地位,确保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二)应对主要经济体战略部署
主要经济体普遍将数字贸易作为国家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合作和国际规则制定的重点。2021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21年贸易政策议程》指出,将与盟友合作制定高标准的全球规则,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2021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开放、可持续和坚定自信的贸易政策》将“支持数字化转型和服务贸易”作为关键政策领域之一,强调要与合作伙伴就数字贸易的监管问题开展密切合作。此外,以美欧为核心的发达经济体间的数字治理体系正逐步成形,2021年10月,七国集团(G7)就“数字贸易原则”达成一致,涉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市场主体保障措施、贸易便利化、包容性全球治理等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如果不加快制定数字贸易战略和工作举措,以应对外部政策环境变化,那么在未来国际经贸发展合作中将可能陷于被动。
(三)构筑传统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比较优势不断动态调整。初期阶段,我国优势主要体现在生产要素价格,“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长期占据了较高比重,货物贸易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由于劳动力、原材料、能源、土地、环境等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接近极限,比较优势开始逐渐转变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配套和较高的人力素质等方面。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正成为培育新优势的重要途径。数字贸易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企业获取国外优质的数字技术和服务支持,推动生产组织、运营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优化,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而且有助于制造企业的服务产出走向国际市场,加速企业由加工组装向“制造+服务”转型,由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型,提升我国在价值链中的地位。
(四)加快数字产业融入全球化分工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14]。我国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测算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成就显著,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美元,较“十三五”初期增长超过一倍,占GDP比重达到39.%[15]。然而,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国内消费领域数字市场已经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进一步拓展的难度加大。CNNIC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绝大多数公民均已成为网民[16]。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有助于我国数字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更深度地参与全球数字领域分工,借助外部力量加速本国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发展。
(五)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艰巨性、复杂性前所未有。从国际看,全球由经济之争转向规制和制度之争。一方面,多边经贸规则遭遇“治理困境”,区域贸易协定正成为推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主导性力量,并呈现出高标准、全方位、广覆盖、强排他性等特征;另一方面,国际经贸规则谈判重点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转移,进一步拓展至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内政策相关议题。从国内看,随着我国履行全部入世承诺和持续自主扩大开放,对商品、服务和资本的限制已经大幅度减轻,制约我国集聚全球高端要素的因素更多集中在国内体制机制层面,对外开放重点正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数字贸易是一种“规则密集型”贸易形式,几乎涉及了所有传统贸易议题,以及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税、平台责任认定等新兴议题。数字贸易快速发展,以及日益激烈的国际规则博弈,有助于检验、发现和破除阻碍高端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趋势
近年来,我国对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在规划引导、法规保障、行业监管、开放合作、国际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一)数字贸易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我国数字贸易总量快速增长,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从规模占比看,UNCTAD数据显示,2011-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从1648.4亿美元增加到2939.8亿美元,全球排名从第7位上升至第5位,占服务贸易比重从36.7%上升至44.4%。从增长速率看,2011-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复合增长率达6.6%,超过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分别为4.4%和2.7%),在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参见图1)。从竞争力看,我国数字服务净出口由负转正,从2011年的逆差148.2亿美元转变为2020年的顺差147.7亿美元,连续三年实现顺差;国际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由3.5%上升至4.9%。在疫情期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实现逆势增长,2020年数字服务贸易同比增长8.2%,在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家中位居首位,成为外贸稳定的重要压舱石。
数字贸易结构持续优化,数字技术类服务出口占比大幅提升。根据UNCTAD统计口径,数字服务贸易包括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其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与数字技术产业最为相关,具备数字化赋能潜力,对于其他类别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UNCTAD数据显示,2011-2020年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在数字服务出口中的比重由18.5%上升至38.2%,在数字服务进口中的占比从5.6%上升至23.6%;同期知识产权使用费在数字服务出口中的比重由1.0%上升至5.8%,在进口中的比重由16.4%上升至27.0%。
数字贸易相关主体和产业逐渐发展壮大,国际化程度不断增强。从市场主体看,涌现出华为、腾讯、阿里等世界领先的信息通信技术和平台服务龙头企业,以及数量众多的独角兽企业,为数字贸易及其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7家,合计市值规模达3.5万亿美元,相比2015年新增133家,市值提升超2.7万亿美元[17]。从产业发展看,相关产业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海外拓展步伐不断加快。Gartner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阿里云、华为云进入全球前五大IaaS提供商榜单。其中,阿里云收入超过了60亿美元,国际市场份额达9.5%,收入同比增长52.8%;华为云收入为27亿美元,国际市场份额达4.2%,连续两年增长超过200%。
(二)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自2019年数字贸易首次出现在我国政策文件以来,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进入快车道,立足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已初步形成涵盖出口促进、产业发展、安全保障、市场开放、制度建设、地区实践等六方面的发展管理政策体系。
在顶层设计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将数字贸易作为我国外贸发展工作重点,文件中多次提出要加快数字贸易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数字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提出,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又进一步加强。
在出口促进方面,围绕扩大数字服务出口目标,提出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的贸易,积极培育数字服务新主体、新平台。
在产业培育方面,聚焦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方向,一方面推动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关键数字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鼓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医疗、短视频等线上服务发展。
在传统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缩减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了金融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发布首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在制度型开放方面,依照《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等制度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和规则。
在安全保障方面,立足《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彼此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此外,上海、北京、浙江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根据区位优势和产业特点建设数字贸易先行区或试验区,率先推动跨境数据流动、云服务开放等试点工作,探索与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对接。
(三)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更加积极
顺应国内外形势变化,我国更积极主动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相关平台和机制,呈现参与路径多元化、协定标准高水平化、议题主张明晰化趋势。
在WTO层面,我国积参与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谈判。在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期间,我国与有关各方达成《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就重振电子商务规则协调工作、重视发展维度、延长电子传输临时免征关税期限等达成共识。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方面,我国与其他75个成员共同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截至2021年12月,已提交了4份提案,对无纸贸易、电子签名认证、消费者保护等传统电子商务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讨论,同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网络设备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数字服务贸易相关议题上也形成了初步立场和主张。
在区域贸易协定层面,中澳、中韩、中新等自贸协定中均加入了电子商务专章。最新签署的RCEP对数字经贸领域做出了更全面和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电子商务章节中不仅包含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类规则,还首次加入了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位置等数字服务贸易类规则。相比美欧的跨境数据流动主张,RCEP最大限度考虑了不同国家的现实需要,兼顾了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被视为跨境数据流动的“第三种选择”。
自2021年以来,我国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正式提出加入CPTPP、DEPA申请,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建设,和东盟达成《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2025》,和金砖国家达成《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
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特别是与领先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从发展角度看,虽然总体规模已跃居世界前五,但是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数字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从政策角度看,数字监管治理体系尚无法满足开放环境需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政策协调仍待加强。从规则角度看,对部分核心议题缺乏明确方案、外部打压日渐增多等问题可能损害我国长远利益。
(一)数字产业关键技术存在短板
长期以来,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模式创新和资本扩张,对关键技术攻关的投入相对较少,一些基础性关键技术领域短板突出,与领先国家差距巨大。从宏观贸易数据看,在六类细分数字服务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是唯一持续逆差且呈现扩大趋势的项目。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达287.5亿美元,是数字服务贸易最大逆差项;同期美国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顺差达708.0亿美元,仅次于金融服务。从具体领域看,美国在绝大多数前沿技术领域仍具有绝对优势,领先企业“护城河”不易突破。UNCTAD对全球前沿技术服务提供商的研究分析发现,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3D打印、5G等前沿信息通信技术的全球顶级服务提供商大多来自美国,仅在3D打印、5G领域有少数中国企业进入榜单[18]。作为通用性技术,信息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数字服务产业各个环节。随着国际经贸形势趋于复杂,发达国家对我技术出口管制加强,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风险日益凸显,可能成为数字产业乃至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
(二)数字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信息通信领域发展长期存在“重硬轻软”的情况,电子信息制造业立足比较优势已经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但是偏软的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不足。
一是数字服务出口的规模和占比相对较低。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出口额为1543.8亿美元,仅是美国的29.0%、英国的53.8%、爱尔兰的63.2%;在服务出口中的占比仅为55.0%,在数字服务出口排名前十国家中垫底。
二是数字服务分工位于价值链中低端环节。以软件产业为例,美国拥有Microsoft、Google、Oracle、Adobe、ANSYS等全球软件巨头,主导了关键的基础软件领域,占据了全球五成以上软件收入[19]。相比之下,我国更多处于跟随地位,仅在少数重点领域取得了突破。
三是国内龙头数字平台企业国际化程度偏低。UNCTAD发布的全球数字百强跨国企业榜单中,我国仅有4家企业,不足美国的十分之一[20]。这不利于带动国内中小数字服务企业走出去,不利于从企业层面对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和执行施加影响,不利于打造和利用全球性数字生态。
(三)数字市场建设尚不完善
数字产业发展通常遵循“从内到外”规律。国内数字市场是基础,有利于早期技术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为产业进一步融入全球分工和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支持。当前,我国国内数字市场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高效有序的数字市场,一定程度制约了数字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一是数据要素流通不畅,由于数据确权、定价、保护等相关机制和规则仍处于起步阶段,不同企业、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流通非常困难,数据“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现象并存,阻碍了相关业务创新和政务服务优化。
二是数字服务准入面临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部分监管政策和地方政府对数字服务跨区域经营加以限制,或优先考虑本地企业和排斥外来企业。这导致各地出现了大量同类型的中小数字服务企业,但由于过度依赖地方保护从而竞争力不强,很难进一步走向全国乃至世界市场。
三是政务服务联通性较弱,存在标准不统一、数据不互通等问题,导致数字服务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需要反复多次提交标准各异的材料,满足不同的监管要求。
(四)数字治理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治理总体较为宽松,既是因为对新经济模式业态的治理缺乏经验,又是因为希望产业快速发展、大胆创新。然而,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在部分领域出现了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加之数字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将放大网络空间中各类型安全风险,以及带来了数字领域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的需求,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治理体系正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自2022年以来,网信办先后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形成我国数据出境的制度框架和监管安排,然而在重要数据范围界定、各行业数据分级分类等方面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将安全作为首要考虑,制度设计较为严格,如何更好地和其他国家接轨还有待探索。
二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和服务的监管和伦理治理。相关监管政策法规主要针对封闭环境设计,对开放环境下的监管制度设计考虑不足。
三是各类型平台及其提供服务的监管治理。数字平台在数字经贸活动中扮演了组织者、参与者和执法者等多重角色,是数字治理的重点对象。我国平台治理刚刚起步,对境外平台监管考虑不足,势必会阻碍数字市场开放。
(五)数字国际规则谈判不足
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但是仍严重滞后于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面临被相关国家“数据流动圈”排除在外的风险。我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对关键议题的研究不足,尚未形成明确的中国方案。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深,大多限定在合规性分析和解释,难以准确判断相关规则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收益和风险挑战,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保护等新兴议题上大多只提出了较原则性看法。
二是与相关国家缺乏有效互动与合作。与发达国家合作方面,国内外政策法规差异较大,导致在许多议题上存在分歧,改革任务依然艰巨。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方面,没能共同提出促进包容性发展的规则框架,以及在尊重各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可以落地执行的具体规则方案。
三是数字市场开放不足。根据2021年OECD最新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中国在76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三,5个分项指标中有2个排名倒数第一。国际经验表明,经济体量大、开放水平高的经济体更容易将内部政策法规转变为国际规则。例如,2018年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经成为全球跨国企业数据管理的重要标准。
(六)数字企业遭遇外部打压
在5G、人工智能、半导体等与信息通信相关的前沿高技术领域,我国企业面临外部环境趋于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性,正遭遇越来越多的歧视性政策和针对性打压,无论是在整合全球资源还是在拓展全球市场方面的难度均有所提升。
一是从境外融资难度加大。如美国将三家中国电信运营商从纽交所“摘牌”,以及对我国上市企业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从境外进口高技术产品难度加大。截至2022年1月,我国累计已有465个实体或个人被纳入“实体清单”,购买美国技术和服务均需获得美商务部许可。
三是海外市场开拓难度加大。一些国家以人权、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我国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如2020年印度封禁了我国上百款手机应用程序。
四是海外投资难度加大。跨国并购是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整合国际资源、获取技术支持的重要途径,在信息通信领域很常见。然而,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相继出台新的外资安审政策,并将我国企业作为审查重点对象。据统计,2021年中国投资者向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了44份正式申报,相比上年增长150%,排在所有国家之首[21]。
五、推动中国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面对数字全球化的时代机遇与挑战,我国应加快制定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围绕产业发展、市场培育、制度型开放、国际规则谈判等重点领域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和扩大开放。
(一)数字产业:布局新兴关键数字技术和服务,加快传统服务数字化转型
数字贸易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各国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应将推动数字服务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作为数字贸易政策设计的核心,根据产业发展规律、现阶段比较优势和中长期战略考量设定发展目标,发挥核心经济带引领带动作用,用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制度创新优势,推动我国数字服务的市场主体、产业集群和产业生态做大做强。
第一,提前布局关键基础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产业。关键基础数字技术、服务和平台可以为几乎所有的数字服务、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提供支撑,在产业链和产业生态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赢得中长期竞争的关键。应加快推动5G、6G、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前瞻性布局和市场化发展,加强消费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等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业态发展。
第二,推动传统服务产业、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业运用数字技术能力,加大对服务领域共性开发平台、解决方案、基础软硬件支持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转型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发展。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以及线上支付、线上展会、远程医疗、数字金融等数字服务贸易,推动建设功能齐备、带动作用强的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自贸试验区、特色出口基地先导作用。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对资本技术有较高要求,在发达地区更容易形成产业集聚。根据各省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北上广的数字服务进出口在全国的占比超过了60%。为了尽快提升我国数字服务产业整体竞争力,应鼓励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核心经济带率先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破,形成高水平集聚效应,然后带动其他地区产业发展和走出去。
(二)市场环境:构建数字贸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格局
数字服务市场是全球近年来逐步形成并高度稀缺的资源,可以为数字技术、数字服务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动能,其秩序规则的塑造更是各国合作与博弈的重点。应基于“十四五”规划关于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建设和畅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我国数字服务产业和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加快建立营商环境优良的国内统一数字市场。发挥国内统一数字市场在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和规则输出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国内市场率先实现高水平的数据自由流动和流通交易,加快建立数据确权、交易、应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拓展更大范围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探索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配套技术研究和应用落地。破除数字服务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统一服务、统一标准,引导地方政府同等对待区域内和区域外企业,探索建立国内数字服务税以补偿数字服务净流入地区财政损失,推动整体数字营商环境优化。
第二,创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数字化发展环境。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应通过积极主动对话和合作来化解矛盾、强化共识,同时提升防御能力和保障措施,最大程度借助全球市场、全球资源加速国内技术产业发展。主动扩大开放和增加进口,深化互利合作,减少利益冲突。积极参与多双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通过规则约束各方单边制裁。加快补链、强链,解决各类“卡脖子”和瓶颈问题,削弱外部制裁效力。完善防御性贸易政策“工具箱”,探索数字服务领域贸易救济措施,提升外部制裁和干涉的难度,帮助受制裁企业渡过难关。
第三,推动数字经贸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协调、相互贯通和相互促进。推动内外贸易一体化,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进出口便利化,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质量标准、认证制度等相衔接。推动数字领域高水平双向投资,稳妥提升高技术服务领域外商投资比重,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和效益,发挥投资在引进技术和推动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与东盟、欧盟、美国等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
(三)对外开放:推动数字市场制度型开放,强化与全球数字经贸联系
扩大数字市场开放有助于强化我国与全球数字经贸的联系,稳固提升在全球数据价值链的地位,强化国内数字治理和规则主张输出,更好地吸纳外部优质技术资源,对数字贸易发展总体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积极主动开放,以开放促进国内数字领域机制体制改革和数字治理体系构建,以开放促进与其他经济体的数字经贸规则对接和深度合作。
第一,提升数字服务领域外资准入水平。建立数字市场改革开放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等数字服务领域开放,建立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政策。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等领域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提升跨境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拓展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乃至全国范围。完善跨境数据流动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和试验区改革实践优势,加快制定国家层面数据分级分类指南,合理核定“重要数据”范围,拓展数据出境的多元路径。
第三,推动“边境规则”与“边境后规则”衔接,“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推动国内不合理不相容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加快市场竞争、产业政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等方面改革和规则设计,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和优化审批流程,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
(四)国际谈判:完善国内数字监管治理,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谈判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是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决定了数字贸易的发展、组织、秩序和分配。几乎所有主要经济体均已将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和制定作为对外贸易政策重点。应把国内数字治理体系建设完善作为基础,使之更适合开放环境发展需求,形成更完整、可落地、可对接的“中国方案”,并加快融入各层面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第一,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且符合开放环境要求的数字监管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等技术的算法、标准、伦理等的治理规则和安全评估制度。推动数字服务领域治理,规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新闻信息等线上经济活动。推动数字平台治理,科学界定平台等级和类别,落实平台责任义务,加强对平台不正当竞争和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完善网络安全保障,加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响应和处理能力。
第二,积极参与多边、诸边、区域和双边数字经贸规则谈判和合作框架制定。深入研究数字贸易规则议题,对相关条款的法律合规性、技术经济影响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深化与发达国家的对话,积极对接CPTPP、DEPA等由发达国家牵头制定的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争取尽早融入发达国家“数据流通圈”。强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贸对话磋商机制,探索在南南合作中加入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以及在多边和诸边谈判中就共性诉求形成联合提案。